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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法是传统公法,这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无论是1992年《德国行政程序法》还是1997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均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行政行为与私法之间的联系,也否定了私法行为在行政法与行政行为领域存在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