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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是从传统侵权法领域分离到社会保障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其分离的历程表明工伤保险制度实际已经取代了侵权法中雇主应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实践表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鉴于制度功能的差异已经不具有可比性,据此,侵权责任法对普通工伤事故的立法应以此为立论基础,对普通的工伤损害赔偿直接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侵权责任法对此不宜再介入调整;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工伤职工错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况下,不再享有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场合,工伤职工有权同时主张对工伤保险机构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对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工伤职工对物质性赔偿部分不能重复取得,该赔偿部分应当赋予工伤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