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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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先后经历了单独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改革,但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行政执法一度陷入了困境。针对以往执法改革只注重执法权整合的缺陷,柔性执法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要重点从执法理念的转变着手,然后,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对执法手段予以创新,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它克服了以往执法中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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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先后经历了单独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改革,但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行政执法一度陷入了困境。针对以往执法改革只注重执法权整合的缺陷,柔性执法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要重点从执法理念的转变着手,然后,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对执法手段予以创新,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它克服了以往执法中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实践表明,如果执法理念不转变、执法手段不更新,执法制度不建立,不管执法权如何整合,也不管执法权由谁来行使,都不会达到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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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RIPs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成绩,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一再得到确认。但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知识产权人权属性的基本定位,国内亦有相当的学者提到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或者其“公权化”的倾向,本文认为,所谓公权与私权,不过是权利在不同法域的称呼,而其实质区别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域中对主体属性定位的差异。在宪法学的视野中,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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