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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度重视,刑法对责任事故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为司法实践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提供了重要指南。通览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不难发现,国家加强了对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打击,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明确了此类犯罪相关责任人的报告义务,并对违反此义务的情形和处罚作了规定。本文对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责任人报告义务的界定,特别是该义务与相关概念的界限问题,以及责任人履行与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重要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