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媒体管制与新闻舆论监督

来源 :第八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li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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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传播领域,传媒组织传播的内容体现的价值取向和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纽合,决定着大众传播功能的发挥以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秩序的影响。笔者认为,只有将公共利益作为管制媒体的目标、确立媒体行为和内容传播的基本价值取向,才能使媒体在“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即媒体在政治民主领域的功能真正充分发挥作用。本文通过研究大众传播领域的“公共利益”基本内涵和具体内容、揭示其与媒体管制、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表达了作者对于这些问题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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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义重大。本文仅就“条例”的实施,对推动处于举步维艰的舆论监督的意义进行阐释。它拓宽了舆论监督的空间;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新的政策;但“条例”实施必将会伴随着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仍然要靠公民维权的新闻舆论监督来推动。实施“条例”要克服习惯的阻力;必须转变政府机构管理人员的观念和价值;必须有公开的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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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新闻媒体通过批评性报道对政府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知情权是公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知情权是公众行使一切民主自由权利的前提,公众的知情权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新闻媒体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监督社会的媒介,就其舆论监督方面而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前提条件。又因为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维护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就是保障了公众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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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被批评者的眼中,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言之凿凿板上钉钉,一旦与客观现实有丝毫差池,就诉诸法律,进行巨额索赔。对照这种现实的苛求——有时甚至是司法的要求,本案判决所使用的一些表述或有范本意义:纵使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只是传言,但只要“合乎情理”,不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没有必然导致被评论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评论者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