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基本确立了公司法人的内部规定及决议与公司外部行为效力相分离的区分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法人内部的权力限制及决议瑕疵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善意有效”的外部行为效力标准.然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切实言明“善意相对人”的界定标准,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善意相对人应秉持“善意无过失”的主观状态显然己不适用;另一方面,区分原则的确立,本身即会导致“善意相对人”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基本确立了公司法人的内部规定及决议与公司外部行为效力相分离的区分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法人内部的权力限制及决议瑕疵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善意有效”的外部行为效力标准.然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切实言明“善意相对人”的界定标准,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善意相对人应秉持“善意无过失”的主观状态显然己不适用;另一方面,区分原则的确立,本身即会导致“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标准产生改变.公司法人内部的权力限制及决议内容与公司法人外部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之后,相对人善意状态的确定应以相对人就公司行为的瑕疵不存在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即可.
其他文献
存款合同关系人民利益至巨,确有有名化的必要.存款合同是消费借贷合同,因此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格式合同.随着存款合同的订立,丰富的义务群应运而生.储蓄机构除了还本付息的主给付义务之外,还有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中,由于政出多门,纠纷迭起.本文希望借由立法、学说、判例的协力而给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立法工作建言献策.
和西方有关国家和地区民法典中的安排不同,1999年《合同法》第十二章设“借款合同”章,专门规范因借款引起的法律行为.不过,由于该章主要借鉴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而该通则系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规定,故《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对于当前盛行的民间借贷规定十分简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民间借贷的实践发展表明,其既关系到广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以小微型企业或中型企业为一方主体、所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商事借贷也日益受到关注.然而,由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和监管工作的缺失,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商事信贷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立法范例,在全面分析国内民间商事借贷供需现状的基础上,认真思考民间商事借贷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以准确定位其整
错单交易是境外交易所较为普遍的一个制度.该制度包括了一些基本核心要素,即适用范围、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等,同时也需要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增多,错单交易处理制度也开始被频繁提及.不过,在我国引入错单交易处理制度,还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配套保障制度缺失、交易所业务规则空白以及目前环境下易受质疑等问题.构建金融期货市场错单交易处理制度需要从立法、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多个角
复杂商事合同项下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民法总则》吸收了最新实践成果进行了规定,但尚未完全解决复杂商事合同项下诉讼时效的认定难题.本文结合一起司法典型案例就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的架构性合同特性出发,与框架性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纠纷,构成了“同一债务”下的纠纷,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就框架性合同项下的多笔交
保险合同权义结构有“二分法”与“三分法”之别.采“三分法”体例的我国保险法,在建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宜直接适用一般合同法领域的当事人中心主义,否则与之对应的投保人中心主义会呈现明显的失恰性.对于保险合同权义的建构,应当依循从保险制度到保险合同的理路,探析被保险人在保险制度中的地位,进而确立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实现从投保人中心主义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之立法理念的转变.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之期间的规定并不完备,有的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则尚付之阙如.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中的四种情形,因解除权期间起算点不易确定,故立法者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是,从当前实务来看,如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间不加限制,则难以防范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逆选择”现象.所以,区别四种解除情形之差异性,再逐条进行补充完善,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美国衍生合同安全港规则始于1978年的《破产法》,该法允许一部分的衍生合同豁免于破产法自动中止规则的约束.之后安全港规则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张,至今为止几乎囊括了所有类型的衍生合同.但近年来出现了对该规则的诸多质疑.为此,有必要从更宽广的分析视野出发予以回应,并为该规则给予辩护.我国《破产法》未对衍生合同相对方给予任何特别关注,但为了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推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破
《合同法》第五十条确立了代表权不受限制的规则,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下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意思形成程序的限制,使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出现两难境地.参考不同法院不同时期的判决,出于平衡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以及担保权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对公司提供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担保行为趋向于相对有效主义+形式审查主义的判断标准.
农业共保体模式是指有关农业共保体组织和运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在统一的观念与制度体系.浙琼陕农业共保体模式创新呈现出独创省域农业共保体对农险进行集中统一经营、率先以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为重点保障对象、首次以地方性立法为农险发展特别是农业共保体成长提供具体制度保障等六个主要特征.其对我国农险发展与农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启示意义在于应进一步推广农业共保体体制、应重点培育为现代农业服务的农险发展新理念和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