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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审议通过,明确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驶、登记、考核、发证、定期检验等管理职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基于上稳定了农机管理、监理、教育培训等机构人员,解决了权力交叉、部门的扯皮现象.但是,同时有削弱了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造成机构人员的不稳定,直接影响业务的开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拖拉机上道路行使有关条款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