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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诸多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之后,却留下了许多值得为之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原有劳教制度与现实处罚的衔接问题,以及被劳教主体主体的规制问题。现行的主流观点为按照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将之进行分流,但此种说法无疑有诸多争议。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标准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相结合,无疑会使我国的犯罪评价体系更显多元化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