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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将重点结合《商标法》“在先权利”条款和“不良影响”条款分析实务中我国姓名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不同类型案件,同时将结合国内外不同法系对姓名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冲突规制的相关规定,借鉴域外合理制度,为我国处理姓名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提供可参考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阐述姓名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问题。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解释姓名商标、姓名权、在先权利的相关概念。其次对我国姓名商标遭抢注的现象和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姓名的商业化价值是姓名商标遭遇疯狂抢注的主要原因。最后从商标的自身特点和现阶段商标立法上的不足入手,对姓名商标和在先姓名权冲突的原因进行剖析。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姓名商标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规制及其不足之处。首先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并指出该条款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进行深入解析,最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评析了商标申请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先是分析姓名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在具体的损害认定中,应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在先姓名权的侵害,这部分内容将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阐述。然后以“赵薇”商标案、“锅得缸”商标案、“鲁迅”商标案和“乔丹”商标案为例,根据不同情形从不同视角分析姓名商标遭抢注的现象。第四部分,分析域外注册姓名商标的有关规定,介绍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这些国家对于姓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措施,从中得出我国解决类似问题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姓名商标的注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出具体的法律思考以及提出相应完善途径,包括商标立法建议、商品化权的构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