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智测比较

来源 :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OBB_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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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伤害行为4~6倍于正常人群,故研究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无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间的认知差异,以及与正常人之间的认知差异,对于预测该类患者的凶杀犯罪具有一定的意义。已有的研究多是采用临床或鉴定资料的回顾性分析从现象学的角度考察有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人格特征以及临床病理表现特征等。本研究则主要从智力测验的角度来看有凶杀行为与无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间以及与正常人之间是否存在认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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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工作已被列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重要位置之一,特别随着《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对女性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已引起各地重视。本文现将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的103例女性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介绍。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二院三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第1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 性自
在我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谈成文等在1998年曾报道,性被侵害的鉴定案例约占所有法医精神鉴定的1/4。而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就已经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见,在我国,关于女性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问题,早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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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自1989年公布10余年来,促进了我国精神科临床及教学、科研工作。同时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CCMD-2中对无精神病和诈精神病等判定标准,使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且增加了可比性。为总结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本文将10年来我院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的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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