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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征地补偿反映了土地财产权和国家征地权之间的关系。合理的征地补偿应当通过一定的议价过程产生,从而实现双方的利益诉求。这个议价过程并非完全市场过程,也不应当是政府的单方定价过程,而是法律规范之下的一个定价格过程。在中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中,立法中议价环节不明显或安排不合理、既有的议价安排缺乏法律保障、议价制度存在城乡差别和歧视。为了减少征地纠纷、维护土地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应当通过立法固化某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议价权利和程序,并给予其法律保障,特别是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