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问题的实证分析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arelf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金华公司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案件中是否享有取回权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金华公司的取回权是否成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债权请求权与其基于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取回买受人未付款部分货物的物权请求权是否存在竞合;出卖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一法律事实是否对出卖人要求行使取回权构成阻却;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程序中请求行使取回权的程序是否恰当,是否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研究表明,笔者认为本案中金华公司的取回权成立。
其他文献
2014年4月15日,在WTO成立二十周年之际,由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牵头起草的《专利保护宣言——TRIPS协议下的规制主权》(Declaration on Patent Protection-Regulatory Sovereignty under TRIPS,以下简称宣言)正式面世.这是来自二十五个国家四十多位学者经过5年多次国际会议研讨形成的民间"国际条约".该宣言旨在为WTO成员在遵守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独占为核心的传统专利文化逐渐向以开放为核心的新的专利文化转变.发达国家的先进车企拥有新能源汽车技术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利器,不应用以遏制其他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依靠单个企业的技术创新难以抗衡发展成熟的传统汽车产业,必须秉承开放共享理念实施专利公开与共享战略,以期实现资源共享,共创共赢.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深度融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过程中引发的纠纷频发.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人许可自由、许可费率、禁止权作了探索性规定.从立法变迁角度对这一规定进行比较、评述,并结合美国和我国在处置上述问题中的经验,分析该规定的成功与不足之处,指出我国专利法规的制定应在借鉴国外专利制度
"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又称"FRAND"许可,其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首先不得拒绝许可;其次执行的许可费率不得高于该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有昔代技术与之相竞争时的许可费率;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可以适用不同的许可费率.在许可费率的计算上,既要确保专利权人会继续参与到标准制定中,又要确保标准实施者能够使用该标准.在司法适用上,应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慎用"停止侵害责任"和"临时禁令"措施;在未
撤销与破产都是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但我国现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导方式是行政撤销,现仍施行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没有撤销与破产衔接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新破产法已经施行,应以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为契机,对《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进行修改,将撤销与破产两种机制有机衔接.
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内容.本文认为,当前应站在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长期稳定的战略高度,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破产法律机制进行新的制度设计.当前应当努力改变破产立法和破产法律适用的被动局面,应当通过有关立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破产法律机制为主导,以行政处置机制为补充的市场化、综合化、长效化的证券公
文章介绍了中小企业出现破产清算难、法院破产审理遭遇收案荒的原因,认为存在现代破产清算制度尚未完全取代传统的外出躲债方式,企业信用缺失导致司法解释不得不限制破产立案,破产清算成本高、手续繁、周期长、效果差,令中小企业望而却步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提出了破解中小企业破产清算难、法院破产审理收案荒的对策:正确理解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中破产审理的指导思想,同时适应新形势,确立破产审判的基本原则,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本文试辨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提出"个别债权人"应指广义理解下的"全体债权人"定义情形外的债权人个体或集合,"个别债权人"中的"债权"应仅指"到期债权"."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中"受益"的标准应限定为"财产增加"、"得到财产性利益"或"确定性地避免财产减少",并探讨了债务人为正常生产经营所作的必要清偿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作的清偿是否应被撤销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已超过国营企业破产案件,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成为破产案件审理中之重点.但由于民营企业的设立、持续过程中有诸多不合相关法律、法规之处,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需要从法律上进行研讨,从审判实务中进行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本文首先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破产的法律界定角度出发,对民营企业及其破产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民营企业破产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成分为
破产企业抗辩(Failing Firm Defense),又称破产公司原则(Failing Company Doctrine),是指如果实施合并的当事企业之一符合规定的破产企业标准,并且如果非经该合并将导致破产企业的资产退出相关市场,那么该合并不会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便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合并不予禁止的一项反垄断审查制度.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