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立的面向社会接受个人或机构组织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面向社会的、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鉴定机构,打破了我国一元化的鉴定体制,赋予当事人鉴定委托权、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有疑问时可自行委托其信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
【机 构】
:
龙游县公安局 浙江 衢州 324400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衢州 324400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立的面向社会接受个人或机构组织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面向社会的、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鉴定机构,打破了我国一元化的鉴定体制,赋予当事人鉴定委托权、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有疑问时可自行委托其信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强化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弱化、监督控告人(公安、检察机关)司法鉴定行为,同时在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满足了当事人日益增多的鉴定需求。为保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合法、公正鉴定,本文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加强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质量管理控制、司法鉴定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
其他文献
先天性右位心伴膈疝在法医学鉴定中并不多见,笔者在检案实践中遇到一例,本例伤者由于先天性右位心,使膈肌发育不全形成先天性膈疝,在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后而发生腹部脏器疝入胸腔,但手术后使胃体、脾脏、横结肠无法还纳腹腔,应评定为轻伤。
外伤致器官囊肿破裂在法医临床实践中较为少见,如何鉴定其损伤程度也是临床鉴定工作中的难点之一。笔者试通过两例此类案件的鉴定,对器官囊肿破裂的鉴定要点、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眼眶骨折是法医临床检验中的一种常见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二款规定,至少可以评定为轻伤,致伤者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伤害罪,要负法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笔者在法医实践工作中发现,眼眶骨折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不仅应对影像学资料进行判读,还应依据医院出具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或诊断证明书评定损伤程度,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对眼部外伤史的调查、眼眶骨折形成机制、特别是新鲜骨折还是陈旧骨折等情况的分
笔者在检案中遇到1例右眼损伤的患者,经法医学鉴定认为徐德玉的右眼损伤应评定为条件性重伤。理由是:既要考虑到“临界型”的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度”所达到的《重伤》的后果范围,也要结合30年前木头崩伤右眼致盲的病理基础的病史,既然造成失明说明那次外伤是较严重的,虽然现在医疗材料找不到,但也足以证明眼内有器质性损伤,之后继而形成眼内疤痕,疤痕周围组织脆性增强、弹性相对减弱,张力相对增大、受力也不均匀,鉴于
鼓膜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关键是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病理性鼓膜穿孔,以求作出科学的结论。从理论上讲二者的区别并不困难,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特别是耳部损伤前就有鼓膜病变者和鼓膜损伤后继发感染化脓者的鉴别更为困难。因此,本文指出在检验鉴定中要充分了解案情,认真细致地检查,必要时还要走访调查被鉴定人有无鼓膜病史,深入了解知情人,才能去伪存真,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科学鉴定结论,这就更需要在法医检案中把外伤性鼓膜穿
在法医伤情检验鉴定中,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外伤性鼓膜穿孔”被认定为轻伤。如何鉴别外伤性鼓膜穿孔与病理性鼓膜穿孔,以求作出科学的结论。从理论上讲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特别是耳部损伤前就有鼓膜病变者和鼓膜损伤后继发感染化脓者的鉴别更为困难。因此,本文建议在法医检案中把外伤性鼓膜穿孔和病理性鼓膜穿孔的特征熟练掌握。
头部轻度损伤似乎与听力下降无直接关联,但近两年来总是出现头部轻度外伤后一耳听力极度下降的损伤鉴定,外耳无损伤的特点引起笔者注意,将案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实存在头部损伤致一耳听力下降,即使目前损伤机理无法查证,仍应承认该损伤导致的听力下降的后果。现结合头部轻度外伤后一耳听力极度下降伤者5名,通过各种检查,排除耳的结构性损伤,将听力下降的原因归结于听神经损伤。而外力是如何导致听神经受损,却无法用检测
耳廓损伤在损伤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在评定伤者的损伤程度时,因断离的耳廓手术再植成功与否或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加重耳廓损伤的严重程度而产生争议,笔者就耳廓损伤程度鉴定问题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耳廓损伤致耳廓变形的损伤程度评定。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伤者耳廓变形是由于医疗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均应以损伤的最终结局评定伤者的损伤程度。
2007年8月21日被鉴定人贺某不慎从摩托车上甩下,右肘部着地,某地区医院以“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骨折”收住。出院后因骨不愈合,就诊某大学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陈旧性骨折、右肱骨裸间粉碎性骨折术后。为此,贺某与该地区医院发生漏诊肱骨外科颈骨折医疗争议,经通过对病历资料、影像片以及成伤机制的综合分析,认为某地区医院接诊被鉴定人贺某后“漏诊”了其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贺
拜某某,男、汉族,32岁,2005年4月2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人住某市级医院接受治疗,临床诊断“左股骨干、左胫排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于当天行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病人意识清楚。4月26日上午10点30分许,拜某某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反射消失,呼吸困难,给予急救处理,效果不佳,遂转人某省级医院治疗,诊断为“脂肪栓塞;持续植物状态;左股骨、胫腓骨骨折固定术后”。为正确处理此案,本研究对拜某某左股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