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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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成员工作情况的好坏,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进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权力的回归让裁判者有了职业的尊荣,但同时也应看到权力的回归也应是责任的回归,利益的回归.否则,让审理者裁判,不让裁判者负责,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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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成员工作情况的好坏,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进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权力的回归让裁判者有了职业的尊荣,但同时也应看到权力的回归也应是责任的回归,利益的回归.否则,让审理者裁判,不让裁判者负责,将会带了司法的黑暗.合理分工,公允评价,有效激励,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积极性,架构新的合议庭绩效评价制度,鼓励法官想办案,办好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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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随着审判管理的改革,从自下而上的探索转向自上而下的规定,评查权由审判监督庭交接到审判管理办公室行使,但作为审判管理中的案件评查制度仍然是一个"自娱自乐"的内部监督模式,无法摆脱案件的"同质化"、考评的"同构化"和制度的"内卷化",也就难以提高司法效益、取得制度初衷的预期目标.本文认为,目前的案件评查制度成本过高、成效不足,是浪费司法资源的一种负担,亟需进行改革,
流程管理是一种以规范化的构造端到端的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的提高组织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本文创新性地将流程管理引入合议庭运作机制研究中,选取基层法院民事诉合议庭为研究对象,结合"四五改革纲要"进行流程优化与重构,以期增强合议组织的柔性运作和整体运作,确保合议庭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本文第一部分,笔者运用"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的流程分析方法从裁判形成过程、结果决定权、裁判权主体以及程序效率四个方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合议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调.合议制最为根本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个群体决策的校验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最终将不同意见加工成一个尽可能合理、公正、可接受的方案,来弥补独任法官知识的片面性,发扬民主决策的优势,控制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通过保障合议庭成员在审判过程的亲历性,促进其实质参与
我国审委会制度根植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受"裁判中心主义"的影响,以行政程序代替司法程序,在实践中产生了程序缺失、主观裁判、质效不高、地位不清等系列问题.自《一五改革纲要》开始,审委会改革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直到今天的"四五改革",审委会的核心弊端"判"、"审"分离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恰逢此机,第六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树立"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理
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论述为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大部分地区和不同级别的法院均不同程度存在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无法落实错案责任主体等现象时常发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因此,如何向审理者归还裁判权,由裁判者直接负起案件责任,成了当前去行政化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审理者"与"裁判者"分离现象以及"审判者"
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审判权要通过一定的审判机构,采取一定的审判运行方式并通过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才能实施.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把握住审判活动的客观规律,有效发挥审判职能,推动落实权责关系明确、资源配置优化、审判活动透明的符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现实任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结合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三大诉讼法几经修改,诉讼制度比较完备,诉讼程序相对完善,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也有更充分的体现,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当事人对诉求表达表现出了各种的诉讼恐慌与不安现象,笔者认为,此已不再是立法完善的问题了,而是司法体制上存在的弊端未能消除的原因.归纳起来,就是起诉前的彷徨心理恐慌,诉讼过程中的不安心理恐慌,和对判决结果持有合理怀疑心理恐慌.面对老百姓现时代存在的诉讼恐慌现象,折射到司法现实上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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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各层次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应当先行,随之而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初只是为了单纯的应对"诉讼爆炸"、"利益需求多元化"等现象,当为其他改革奠定法制基础、深入实现公平正义等更宏观性命题的提出,不自觉中程序正义与法官职业化等法律主义被引进了司法.然而社会在转型,经济发展为突破瓶颈寻找着新的进路,这些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甚至会滋生更多犯罪
为适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人民法院落实审判责任制,指明了前进道路上的明灯,顶层设计了核心问题.我国目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还存在着审判行政化干预相当严重,裁判文书的层层审批制度,导致独任审判制、合议制"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而审判委员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和管理内容的过多过细,导致不能发挥审判者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