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永州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调研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yg85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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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以城市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思想占据着支配地位,要素配置过度向大中城市倾斜,导致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种种难题。对此,深入湘南古郡-永州各县区调研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同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健全法律制度,促进永州地区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健全,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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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立案监督的缺陷,深入探讨了刑事立案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以及立案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提出完善立案监督制度的思路,以期刑事诉讼再修改时,将立案监督制度制定得更科学化,更以人为本,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开展监督主要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监督薄弱;二是在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后,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回复或者认真纠正;三是对案件情况开展调查存在困难。这些问题有各自特定的原因,但总体来说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外在因素,如缺少案件线索、被监督者抵触监督等等,二是内在因素,即还没有明确意识到依法监督和能动监督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并由此导致一定的保守倾向。对此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侦查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功能。基层检察院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这一层面的侦查监督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侦查监督职能是否能充分发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在基层司法工作中体现。本文以和谐社会的要求为背景,以基层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体两翼”职责为参照,结合目前基层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刑事案件诉讼时限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发现主要存在法律赋予的监督力度不够,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内部规定各行其是,监督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规则和依据,办案系统不能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以及个别重大疑难案件层层请示批复造成超期羁押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要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加办案力量等建议。
民事调解案件应当被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应从调解案件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人手。对是否违反自愿原则的审查,应将是否存在当事人意思不自由的因素即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与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结果结合起来进行考量。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案件,检察机关不宜以抗诉方式予以纠正,应以检察建议方式促使法院自行纠正为宜。对是否违反合法原则的审查,应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是否
民事行政检察是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我国法律监督的成效。其中,检察权介入行政诉讼对法院行政裁判进行监督,不但是对法院的一种制约,而且其意义还在于拓展与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范围与幅度,进而实现我国在立法权统领下的检察权、审判权以及行政权的动态平衡。因此,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在大的框架下,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职能地位的重要一环。如何具化检察监督权、加强检察监督权,意义非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抗诉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对民事检察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准确把握民事检察抗诉的新理由,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梳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理由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准确理解修改后的抗诉理由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民事领域的检察监督不管从立法还是实践层面上都缺乏完整与合理性,目前检察监督的方式只有再审抗诉权一种形式。与国外的检察监督制度相比,我国的现行状况远远没有达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效果。因此,笔者试图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重新构建,建立一个检察机关拥有提起诉讼,抗诉与参与诉讼三种监督方式的完整体系,从而更加有效的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并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达到维
本文以民事执行工作中缺乏外部专门监督的缺点出发,结合有关立法从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构建民事执行工作中的检察监督合理前提,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依法监督的程序保障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调查核实证据的核心环节,较之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办案人员应当认识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价值,对其慎重对待,为之做好充分准备,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在讯问时规范讯问语言、恰到好处地控制表情、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同时注重讯问内容的全面、正确看待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如实制作讯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