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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论上来说,由于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按共同犯罪处理……,因此,主张在现行刑法之下,对共同过失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观点,还缺乏说服力。但是,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当已经证实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原因力,而行为人的单个过失又不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特别是二人以上的混合过失事后又不能查明的,此时,司法审判不得不对二难困境:或者以共犯的责任承担模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判令各个过失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或者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要求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两个结局前者僭越了现行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后者不仅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也会引起社会认为法院是在放纵犯罪的非议。本文围绕这一两难决断,以真实的个案对这一司法实务中频频遭遇的重大疑难问题,介绍裁判的意见分歧、展示作者的分析推理过程并阐明作者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