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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律方法论的视角,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发现:一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指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寻找用于调整人类某种抽象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活动及其方法;二是司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指司法者遇到待决案件时,寻找用于裁判当下案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活动及其方法。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可以进行法律发现,简单案件、复杂案件都需要法律发现,法律发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形。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进行法律发现时,应首先到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在正式法源中找不到解决案件的法律或找到的法律与社会所奉行的普遍正义观念严重背离时,才可诉诸非正式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