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起诉: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应然选择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检察官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t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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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保护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是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案件私了不绝,反映国家本位原则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学习借鉴当今世界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创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赋予被害人参与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权,既有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走出困境,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复归和社会关系的迅速修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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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科学配置关系到检察机关诉讼权与法律监督的有效行使,关系到检察权的定位,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本文探讨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内涵与关系,并分析现行检察权配置下存在的问题,根据依法进行、合理高效、社会矛盾化解、检察一体和接受监督的原则,提出了通过完善立法、梳理检察部门、健全监督机制、深化诉讼监督改革等优化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具体路径。
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二审程序的启动、审查、诉讼结构以及庭审中检察官的职责等都表明二审的检察官既是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又要履行诉讼程序的监督者的职责。但二审检察官这种身兼二职的角色,不仅会给中立裁判的法官带来影响公正判决的不安情绪,角色的重合本身也必然带来了一些悖论,要改变目前存在问题的根本在于改变检察官的定位,将二审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定位于“公诉人”,而非法律监督者。
本文分析了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内容与程序。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一起,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任务。主要负责职务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侦查、调查取证、起诉和检察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也准备启动谈判,将进一步确定中国内地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与香港、澳门特区执法机构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调与执行机关的地位。
中国和非洲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是中非友好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相近的历史遭遇和共同的发展中国家属性,中国和非洲国家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推动改革国际体系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方面上有着相同或相近立场,在国际法各广泛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当前,国际法和国际体系正经历冷战以来最为深刻复杂的调整,包括中国和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影响力
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来源于平衡理论、述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刑事和解制度对我国实体法中的很多根本性的原则和制度形成冲击和威胁,因此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效力等等问题都有必要一一澄清。
刑事和解的形成理论主要有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域外实践及在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及运用既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加害人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加害人的再社会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被害人利益保护”和“犯罪人复归社会”两股刑法思潮和理论的发展,刑事和解的价值蕴涵逐渐显露。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方面,刑事和解可以使被害人更好地获得物质与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更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尤其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因此,近来国内不少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本文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深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但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必然要求准确理解相关概念。因而本文从“和解”的基本概念入手,认为“刑事和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刑事和解分别置于恢复性司法和中国司法实践的语境下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存在刑事和解,但相关的制度设计还需进一步改进。
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本文将侧重于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中国、中国台湾各国和地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况来进行考查和介绍。对于刑事和解,西方国家提出了三个理论模型,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微刑事案件,注重调解和和解,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本文以社会效果为视野,提出对一些危害较小的轻微犯罪通过和解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以及时有效的恢复与调和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提高诉讼效益,并从刑事诉讼的发展、当代刑法的改革趋势论证了轻罪和解蕴涵的价值,从社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和解”现象论证了轻罪和解存在的现实土壤及合理性,立足本国司法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法律思想及制度,进而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轻罪和解制度设立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