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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各种权力机制,作为人类群体共同生活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断地成为理性反思或曰批判的对象。而一个法治国家又有哪些组织机关与权力结构?其宗旨是什么?利弊如何?它的运作与建构怎样才能不违背正义和人性?德意志宪政的道路从(国家本位的)警察国或法制国,逐步演进为(市民的)形式法治国,经历了二战浩劫之后的德国人开始认真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实质的法治国,或叫社会国的构建,就是《基本法》现在的模式。但这个基本模式也是开放的,还要继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