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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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学派因首次从各国法律冲突角度论证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在国际私法学说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其中,以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胡伯通过《论各国各种法律的冲突》一文集中阐述了他的理论,蕴含着丰富的冲突法思想,但我国以往对它的研究比较薄弱。研习胡伯的冲突法思想,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掌握英美国际私法的发展脉络,并对国际私法若干领域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本文以胡伯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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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学派因首次从各国法律冲突角度论证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在国际私法学说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其中,以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胡伯通过《论各国各种法律的冲突》一文集中阐述了他的理论,蕴含着丰富的冲突法思想,但我国以往对它的研究比较薄弱。研习胡伯的冲突法思想,有助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掌握英美国际私法的发展脉络,并对国际私法若干领域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本文以胡伯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为基础,力图呈现胡伯冲突法思想的全貌,并对照我国以往的研究澄清疑惑之处。欧洲中世纪的共同法传统,荷兰共和国的主权独立与贸易扩张,以及胡伯本人的阅历累积,是胡伯思想的社会根源。在此前提下,胡伯系统地阐释了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适用.胡伯摒弃了法则三分法,将冲突法归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并主张国际礼让是强制性的国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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