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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对大型体育场馆的产权性质及其提供的产品性质进行辨析,进而对不同运营模式下帕累托效率进行比较制度经济学分析。大型体育比赛通过现代传媒技术提供更多的是公共产品,但并不等于体育场馆自身提供的产品就一定是公共产品,作为“公共设施”的体育场馆其实未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体育场馆的“事业制模式”运营模式,只是从理论上确定了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却无法解决体育场馆提供产品的“竞争性”问题,而“经营性模式”的引入,将过去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剥离,转制成为企业依靠市场化的运作,自负盈亏。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对我国目前中超、CBA等联赛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进行深入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