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基础与功能--基于公司财产的理论分析

来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台湾政治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c_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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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反思公司法的组织维度和合约理论之后,试图提出一个以公司财产为核心的理论框架。从财产的角度来解析公司法规则,其前提仍然是把公司法作为私法来对待。学界多从政府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为克服市场缺陷而进行干预,来解释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显然,就公司法的基础与功能而言,这一简单的论断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鉴于此,本文可为全面解析公司法的功能、性质与范畴提供一个新颖的视角和一以贯之的逻辑。 文章以公司财产作为出发点来分析公司法功能,说明公司存在的价值在于通过财产合作实现价值,公司法通过“分割”与“锁定”公司财产确立了各参与方之间合作控制的基础。然而,这又会引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向第三方转嫁风险,必须立足于保护公司财产才能构建激励相容的激励机制。 公司法的合约理论引发的一场最重要的争论是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则的角色。92任何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讨论,其本质都是探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公司法领域中的空间。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只是众多商事组织形式中的一类,适用于需要保护“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本文强调立足于公司财产来理解公司法的功能,也有助于打通公司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发现一以贯之的立法逻辑。如果说公司法规范初始与运营阶段公司财产的合作控制,那么破产法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司进入“破产状态”后资产的合作控制。本文的讨论基本上限于有形(物质)的公司财产,而未考虑资产特性(Asset Characteristics)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潜在要求。 市场环境的变迁不仅影响合约不完全的程度,也会影响公司资产的专用性。既然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克服资产专用性与合约不完全而恶化的交易费用,那么当资产的专用性程度降低时,也就是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其企业内价格接近时,企业的治理机制应有相应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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