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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中国步入了新的发展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新时期全体国民的共同目标,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作为民族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文物的功能有了更多面向,已施行六十余年的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也需要有进一步的新担当,不仅需要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建构精选更多的对象资源,更需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文物领域法治体系的成型与完善,实现文物保护利用的良性循环,同时还需经由不断丰富的学术贡献保持并提升制度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