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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关于人民币汇率修正案,要求中国政府在6个月内提高汇率水平,否则将对所有来自中国的产品征收27.5%的从价关税。该修正案认为,此种“汇率关税”的合法性来自于GATT第21条的规定,该条款允许成员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一切行为来保护自身基本安全利益。然而,依据GATT第21条中的审查标准,“汇率关税”并不具备合法性。中国可以通过向WTO提出“违约之诉”获得救济。同时,考虑到GATT第21条实践中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非违约之诉”亦是一项可行且必要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