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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土地使用權之法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不論實施任何政治體制,憲法總是一個基本大法,因此,當財產制度作出重大變革時,自須在憲法中予以明文規定,以使此一變革取得法理上之根源。根據1988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