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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其治理机制有待完善。其中,治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关键,准入门槛的拓展与降低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前提,农业保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保障。二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定位问题。主要涵盖两层含义,首先是信贷投向应以“三农”为主,其次是应立足当地提供金融服务。此外,未来我国农村金融纽织立法应更注重贴近实际,采取自下而上的立法方式,结合实践需求的发展变动,将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合理做法及时规范并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