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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且由保险人提供,往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足。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保险法》通过第十七条、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强调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增强可操作性,并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规则加以完善,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有利于减少纠纷,促进保险经营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