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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河内,2008年11月13日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经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订和补充),国会颁布《生物多样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辖范围本法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家庭和个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适用主体本法适用于越南本国的组织、家庭和个人,以及在越南境内开展越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活动的或与之有关活动的海外越南人、外国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