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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严峻状况一直未得到明显改善,现在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了。以及尽管近几年我国不断提高“生态保护”在重大学术会议、权威论坛、机关单位授课当中出现的频率,却依旧没能够获得有效改善。生态文明在十八大后被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此便一直被热议,引起社会各界在广范围平台、多元化角度中不断思考和突破。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进程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来说是在政策方面的有力支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中曾对“修复生态环境”作为全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增删,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没出现此规定,是否应将该种责任列入《民法总则》,暂且另当别论,这样的想法足以反映出我国的立法者对此问题十分重视,除此之外,也侧面印证了,恢复原状责任和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二者是非等同的。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关于“恢复原状”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分别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当中的法条,一个是《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另一个是《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就是“恢复原状”,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作为恢复原状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从萌芽时起便对生态保护以及生态损害后如何救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并不是规定了新的责任形式,而是对民法当中“恢复原状”的扩大性解释。(1)本文尝试着先写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其在实践适用当中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后找出其在实践当中存在的不足,再通过域外相关立法的研究,汲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症下药,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对如何完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总结出更加合适的建议。全文分成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背景和选题意义,明确选题的法律界定基础,以及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的概述,对生态修复民事责任进行多方概念辨析,明确法律概念是本文进行下去的基础,截至目前,仍有一部分学者或者司法人员对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理解在模糊的法律概念之上的,多少存在偏差。此部分通过相近概念的比较,对生态修复民事责任进行更加明确的分析和界定。第三部分是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评析,结合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对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当下在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在责任主体、修复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阐述了态修复责任的域外经验,对国外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相关立法的了解与介绍,从而为我国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参考价值和更多借鉴的选择。依次阐述了美国和德国、欧盟、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规范,其在构建相关体系上较为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第五部分是针对我们国家现存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缺陷总结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首先要在专门的环境立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是在适用层面明确前提条件,及其他相关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总结陈述本文所写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对未来生态修复民事责任越来越完善表达自己的期许,为研究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提供一定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