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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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较多缺陷,如主体不明确、权能受到较多限制、界定标准僵化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困物权法》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延袭了原有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现实的集体土地制度殛需改革的需求相去甚远。因此,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立法应该突破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士地所有权制度,构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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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不相适应,存在较多缺陷,如主体不明确、权能受到较多限制、界定标准僵化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困物权法》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延袭了原有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现实的集体土地制度殛需改革的需求相去甚远。因此,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立法应该突破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士地所有权制度,构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集体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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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宣告了其物权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法》,使其不仅仅是私权的宣示书,更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私权救济手段,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现代民法中,无论是不动产物权还是动产物权,基于对交易安全价值的重视,各地民法均借助登记制度来规涉本属于市民生活的物权归属与流转秩序。物权登记制度虽总体上看是程序法,但带有重要的实体法上的效果。对于不动产物
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条文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分析,遗失物应当可以被善意取得。在买受人善意取得遗失物后,为平衡买受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了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一种法定之债请求权,并不能优先于买受人所负担的其他请求权得到优先实现。针对该请求权设定的二年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因为起算点的不确定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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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在详细分析了当前《物权法》对此的规定后,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的规定并进行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及我国《物权法》之规定,提出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现有规定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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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物权法》规定,对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含义、关系加以分析,探讨在执行中对于这两类物权应在何种程度上予以保护,以期为执行、审判两部门统一对责任财产的判断标准提供相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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