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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 年来,学术界对生态补偿的研究方兴未艾,生态补偿的立法也在加紧进行中。但截止目前,对生 态补偿的定义还存在很大分歧,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特别在法学界,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几乎一边倒的接受环 境科学的定义,把环境负外部性矫正与环境正外部性克服都纳入生态补偿的范畴,与现行环境法关于污染治理 与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冲突。本文结合环境科学对生态补偿的一般定义,认为从生态补偿内含的对生态 系统的还原和修复的基本涵义出发,可以把经济学上的生态补偿区分为开发者的还原性修复、污染者的治理性 修复、使用者的增殖性修复和使用者的功能性修复四种具体形态,并认为法学上的生态补偿只针对使用者的功 能性修复,是对功能性修复产生的环境功能性价值的补偿,并据此对生态补偿的法学涵义进行了分析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