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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定的罪名,在1979年的刑法中,对于合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罪论处的。
本文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及其与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是比较难以把握的,犯罪分子也会想方设法地把自己的合同诈骗行为狡辩为经济合同纠纷,以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特别是准确地把握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