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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的形成受控于由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所构成的环境系统。人为地质灾害成为我国地质灾害的主要肇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后果,也由人类自身来承担,这种"飞去来器效应"提醒我们,自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结束了。科技是在现代社会的生产机制中生产出来的,其所具有的两面性及其在地质灾害领域所造成的后果,会导致具体人权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科技的运用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而地质灾害防治行为准则及问责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