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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枉法仲裁罪。该罪名的设立从《修正案》草案公布之日起就备受争议。有学者指出,枉法仲裁罪的设立“与仲裁本质相违背,不符合仲裁的特点,容易导致刑罚被滥用,阻碍仲裁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损害当事人利益”。是危言耸听还是忠言逆耳?本文的观点是肯定枉法仲裁行为入罪化,但是对其具体的立法设计存有一定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