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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XX省省立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疾病诊断欠慎密、治疗方案选择欠妥当、未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和抗感染不到位之过错。本案其骨髓配对已成功,医方在对患者用DA方案治疗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擅自对患者改变治疗方案,加之患者感染后,抗感染不到位,以致患者死亡。故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本病死亡率高,且后期患者病情较重,发展迅速,虽然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系医方医疗行为过错直接所致,故综合考虑其过错参与度拟为C级(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