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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引入不能成为在买卖双方之间执行严格一致的审单标准的理由。只有当单据瑕疵严重到一定程度时买方才可以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同时开证银行在依据信用证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时并不是买方的代理人。因此当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收单时。卖方可以直接向买方交单;而当买方收单开证银行转交的单据后,买方仍有权审查单据并向卖方宣称拒收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