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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境内个体仇视、报复社会或某一社会群体的恶性犯罪不断发生:2006年5月8日19岁的男青年白宁阳闯入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幼儿园,向正在上课的教师和儿童身上、教室地面上泼洒汽油并点燃,引发3名幼儿死亡、13名幼儿及1名教师受伤的惨案,其中烧得最严重的幼儿烧伤面积高达98%;2008年7月1日24岁的北京男青年杨佳因对上海警方对其处罚不满,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杀死6人、伤害4人;2008年7月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田开友因对违章建筑被拆除不满,驾驶一辆装有引燃的液化气瓶的农用三轮车冲进西溪坪办事处,致12人受伤:2009年6月5日,62岁的昆山人张云良在成都9路公交车上制造了令世人震惊的放火案,导致乘客中的27人死亡、74人受伤。上述几起直指公共安全的重大案件的作案者是个体性的,并无组织依托,但其破坏性却不亚于黑恶组织,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笔者认为这类犯罪属于个体反社会性质的恶性犯罪。它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制造了社会恐怖氛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这类犯罪已引起公安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并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探究个体反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对于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