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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地方政府成为有特殊自身利益的理性经济人以及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在小城镇建设中突破规划的“不定性”现象大量产生,传统的规划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增强小城镇规划的科学性,维护规划作为法律规范的严肃性,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综合考虑规划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充分预计到规划作为一种社会过程在执行当中可能遇到的利益制约;其次,要将小城镇的规划放在整个城镇体系规划中通盘考虑,并且要淡化目前界限分明的规划期,使规划成为具有较强动态性的“规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