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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过程中,影响裁量的因素有许多方面,认罪态度是其中常见的一种。通观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规则,但凡行为人有认罪表现的,其认罪态度的好坏、时间的早晚都会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具体裁量。所谓的认罪态度,大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广义上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否悔罪、是否愿意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这种心理所外化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包括悔罪、愿意承担刑事制裁的各种表现以及估恶不悛、拒不认罪的各种行为表现,即态度好与坏的认罪态度的整体;而狭义上的认罪态度则是指犯罪后行为人悔罪,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主动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刑事制裁的各种行为表现,即仅指好的认罪态度,是最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归纳起来,“认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被告人认罪、自首、坦白、特定犯罪中的“交待”,虽然都属于从宽处理的情况,但是,又可区分为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两类。本文探讨了“认罪从宽”的法律体现、依据以及“认罪从宽”幅度的阶梯化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