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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何谓法哲学的问题域”的最初思考始于1969年,那时正在海瑟台普大学哲学系——全土耳其的第三个哲学系——准备研究生阶段的科研计划。那个年代的土耳其也如多数国家一般,只在法律系开设法哲学、法社会学之类的课程。而冠以“法哲学”这一名目的课程,除讲授术语的含义之外,还包括诸如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之属的法律理论(theoriesof law)。时至今日,术语的分析与上述理论及其变形-主要讨论法律的起源、构成之类的问题——仍是法哲学的核心。本文从思想的概念化、规范的评价、规范的证成、规范的推导、法官的活动等方面对法哲学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