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极大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原告起诉资格的规定方面.在我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当下,积极赋予各方主体以环境公益诉权应成为一种选择.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方面,应当赋予环境保护组织、公民个人、环境行政机关、检察院以及环境自身以环境公益诉权,更应当积极赋予各方主体以环境公益诉权,使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以便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治理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