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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理论,从政府在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职能中“缺位”、“越位”和“失位”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政策,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从切实重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改革二元供给体制、明确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确保财政支持到位、供给决策科学、加强法制保障等六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