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东港市实行的“代建制”属于阶段代建,即“工程基础代建”(包括安全性评价,工程地质勘察,基础地基实施)加“公司代建”(指工程建筑代理)。有经验,也有教训,但实用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改善、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二是有利于规避控制投资风险;三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在代建过程中,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由政府招投标选择代建机构。其次,代建机构要对政府投资工程全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等。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代建机构要接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第三,代建机构必须代表投资方利益,在代建期间虽具有法人地位,但也必须注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阶段代建”虽属于代建制的实验形式,也存在“代建制”中的共性问题:对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重视不够;代建门槛较高,咨询机构难以承担;业主过多干预,使代建单位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代建单位责权模糊,成效难以发挥与体现。
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讨论“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委托”之间的关系,明确“代建制”的性质、职能;二是讨论代建单位法人独立问题,只有得到法律确认、保护,才能名正言顺,规范操作;三是讨论工程项目投资只有全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才能有效控制“三超”:四是讨论实施公平、诚信、法制、有序“代建制”,才能形成诚信为本,操作为重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