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伤在法医司法鉴定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三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melwi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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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伤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或缺失[1]。其定义包涵了三方面的含义:(1)精神损伤因素不仅包括了器质性因素,还包括了非器质性因素。(2)精神损伤的表现形式不单单指器质性的躯体损伤,还包括心理功能的紊乱。(3)精神损伤可能是暂时性的精神紊乱,也可能是永久性的精神功能缺损。平常所说的精神伤残、精神残疾在概念上是有所不同的,精神伤残是指精神损伤达到了不可逆转的程度,即出现了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精神问题。 精神残疾通常是指精神疾病导致了个体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明显缺陷。而精神损伤是指各种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而表现出的各种精神障碍,这些精神障碍可以是可逆的,也可以是不可逆的。由此可见,精神损伤的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更广,而精神伤残和精神残疾则是精神损伤不可逆的严重程度,有的精神损伤不一定有精神伤残,而精神残疾者一定有精神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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