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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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关乎人类生存品质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衡量一国生态文明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准,是未来生物遗传资源深入研究的核心利益载体.但生物多样性所特有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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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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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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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关乎人类生存品质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衡量一国生态文明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准,是未来生物遗传资源深入研究的核心利益载体.但生物多样性所特有的环境利益一元性(公益)、损害结果的次发性和隐蔽性等,使其在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而一直处在政策性立法阶段.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逐渐成熟和相关立法的不断突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解决路径也日益清晰.不过在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框架之下,仍需进一步明晰环境利益与生态利益各自的保护范围、确认对尚未发生损害后果行为的规制依据和标准、协调平衡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并找到制度支撑,方能真正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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