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听器听力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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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在外伤中是较容易被攻击的部位.损伤后不仅能造成组织结构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听觉功能障碍,还会造成外观完整性的破坏,导致容貌毁损.听器听力损伤程度鉴定常涉及伪聋和伤病关系鉴别,涉及伤前听力情况以及主观和客观检查方法,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握,因此听器听力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的鉴定,也是争议较多、难度较大的鉴定.本文结合笔者在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新标准》中听器听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新标准》提供依据,同时为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听器听力损伤程度鉴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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胫骨平台骨折,在人体骨折中并不少见.往往会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不可逆转的永久性膝关节活动障碍.本文收集人民法院一年来十三例法医学鉴定实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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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长骨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较开发性骨折并发骨髓炎的比例虽然很低,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见,也是在人体损伤致残评定中常遇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6.5)项中规定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一年以上)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无论是开放性骨折或者是闭合性骨折并发的骨髓炎,其对患者造成的影响是相同的,既然此项标准明确了只有开放性骨折适用,其隐含的意思即为闭合性骨
2015年8月7日,牛某(男,49岁)在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内被当值民警用警棍打伤.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牛某尺骨骨折的损伤机制进行评定,认为其损伤是由摔跌形成.牛某不服,将此事控告到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城郊地区检察院将此案委托市院技术处对原鉴定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张某右手指被他人驾驶的拖拉机转动机器的皮带绞伤。本例为少见的较大外力直接作用,造成右示、中、环指中节指骨骨折伴示、中、环指屈伸指肌健断裂,致使右手示指、中指及环指自近侧指间关节至远侧指间关节僵直。损伤程度鉴定明确,其骨折形态和软组织损伤具有典型的绞力造成的损伤形态,对此类损伤的致伤方式推断具有意义。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量案件的侦破、起诉、公正审判提供重要证据.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
1990年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标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而现行的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属轻伤二级,可自行愈合的属轻微伤.笔者作为法医临床鉴定人,认为新标准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轻伤定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