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的现实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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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在法庭审理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合理而有效地质证,专家辅助人制度首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应需而生。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给辩护方提供质证控方鉴定意见的机会和能力,有利于避免控方主导下的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从而可能造成的冤枉和无辜。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对证据的质证权,这对辩方而言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实体意义上来说,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质证活动,就专门性问题与鉴定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锋,既能对鉴定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又能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地质证。通过质证揭示鉴定意见的实质信息以及相关争议点,帮助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准确的认定,有效发挥鉴定意见的证据作用,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辩方理解指控己方的法庭科学鉴定意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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