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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及例示条件的衔接、以及理论上的认识对离婚标准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设立离婚救济制度,加大离婚救济的力度,与消极的感情破裂审查所产生的强行堵截相比较,是一种积极、正确的防止草率离婚,维护婚姻稳定,防止给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带来不幸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