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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原文相比较,此次修正对该罪的犯罪对象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将原来的“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正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样降低了法条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程度,但是由于作为成文法基本表现单元的语言文字的含糊性,有必要对其加以必要的解析,进而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以下需要澄清的问题:第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上游“犯罪”应当怎样理解;第二,“产生的收益”的范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