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通过回顾1个历经4次答复意见被驳回,提出了复审请求后,经历了复审通知后被复审委维持了驳回决定,后又提出行政诉讼的坎坷的审查-答复之路,总结了审查员与专利代理人面对创造性问题的常用套路,探讨了创造性审查意见难以精准、答复创造性容易流于表面的观点争论的重要成因,认为其在于专利代理人一方过分倚重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解读的观点,更在于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专利代理人应承担起查明包括对比文件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回顾1个历经4次答复意见被驳回,提出了复审请求后,经历了复审通知后被复审委维持了驳回决定,后又提出行政诉讼的坎坷的审查-答复之路,总结了审查员与专利代理人面对创造性问题的常用套路,探讨了创造性审查意见难以精准、答复创造性容易流于表面的观点争论的重要成因,认为其在于专利代理人一方过分倚重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解读的观点,更在于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专利代理人应承担起查明包括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以及本申请的各个特征的来由和意义的重任和义务,并建议专利代理人答复创造性时,不要仅停留在表面上,而是将答复创造性的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上,从而帮助审查员对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差异有更清晰的判断,作出更准确的审查结论.
其他文献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问题,一直是专利代理和审查中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上较为关注的焦点。规避在判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所存在的误区,包括:规避"相同的技术手段必然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误区;规避"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所常见的,其必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误区;规避"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
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是正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第22条的关键要素,这不仅会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专利授权、确权实践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借用3个案例,着重分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授权及确权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以期为"判断何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提供帮助.总体而言,如何客观公正地认定对比文件
在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述中,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是一种常见的评述方式,但若公知常识涉及的是对比文件2中某一特征或是方案的改进,而非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准进行的改进,那么,这种方式得到的创造性结论是否会偏离《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通过实际案例给出了关于上述疑惑的浅显见解.在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无论使用哪种评述方式,更重要的是对发明实质以及结合启示的把握。审查员的创造性评述不能是技术
在化学领域,在涉及答复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有时会通过提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会导致对比实验数据不被采信或不具有说服力而不被认可.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比实验数据存在的常见问题,以期从中获得一些启示,为申请人合理有效提交对比实验数据提供参考和借鉴.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叉且错综
本文介绍了艺术设计的一般创作过程,试图从艺术设计的角度给出还原发明人发明创造过程的方法,并对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提出一些建议,期望能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本文提出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把握发明申请的技术核心,理解发明的智慧所在;并以两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从智慧贡献的角度,将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评述要点集中在发明专利的发明构思上,可以公正、客观地体现发明人的智慧高度及贡献,增强沟通效能,缩短审查周期,提升专利质量.
在采用两篇对比文件应用"三步法"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对比文件之间能否结合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本文以一个案例出发,结合两份审查意见讨论了如何使得具有技术启示的审查意见更有说服力要注意的几个方面.首先要准确认定客观事实,包括准确认定该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客观事实是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础。其次,要注意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这是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基础,并且对于对
针对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其实就是一个寻找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区别点的过程。本文从笔者亲历的创造性争辩成功了的几个案例出发,讲述了笔者在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非常接近甚至几乎看不出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的情况下,是如何将细微之处进行放大,放大之后再对其进行分解,然后从分解后的细节中来寻找区别点,最后将区别点直观明确地呈现给审查员,从而成功地说服审查员,使得发明专利得到
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商业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技术创新.近期为了鼓励商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策略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放宽了在技术方案即《专利法》第2条第2款方面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尺度;与此同时,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又表现出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区别的显著特点.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答复有关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
发明申请创造性评述过程中使用的判断依据"有限的试验"与《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明的"技术"有严格的对照关系.本文经过结合相应的技术语境分析,得出"有限的试验"需要具备验证性试验的实质,在实现时具备真实客观、非复杂性等特点,并且又进一步探讨了"有限的试验"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的适用边界和适用条件.首先明确了其概念跟《专利法》相关的技术语境的紧密关系,以及“有限的试验”所依据的技术环境和